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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 第 16 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 ,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 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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