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社會工作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59820號令修正公布第12、55條條文
  • 第 12 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 (構) 、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 者,不在此限。
  • 第 55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 (構) 、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 滿三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 應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辦理三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