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5 條收托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立托兒所得予退托: 一 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 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兒童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 三 收托之兒童罹患傳染性疾病,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依 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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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1001
臺北市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810700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