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社六字第0913355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 團體或學校等推展本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 ,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各級學學校。 (二) 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三) 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 三、補助項目: (一) 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或建築物 之裝修。 (二) 充實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及工作人 員專業訓練。 前項補助標準依年度施政需要擬訂,並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辦 理。
  •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應檢送申請表及申請補助計畫書,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 限制。 (二) 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服務方案,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 (期程) 、地點、服務對 象、數量、執行方法、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 來源等項 2.申請設施設備,內容應包括目的、需求評估、計畫實施進度、經 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 五、審查作業: (一) 審查方式: 1.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科室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後 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補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 2.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初審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應依申請 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邀請申請者陳述意見;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 由審查小組召集人於審查會前指定人員擔任,並於會勘後製作詳 實紀錄提會討論。 (二) 審查小組:由承辦科室、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位 人員組成,必要時並遴聘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會議由本局局長指定 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但初審補助金額在五十萬元 以上者,應遴聘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 之一。 (三) 審核重點: 1.依本局之施政需求,審核該計劃之適切性。 2.依計劃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四) 本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者。
  • 六、每一申請案,本局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但基於施 政考量者不在此限。
  • 七、計畫執行及核銷: (一) 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應通知申請者,依計畫執行, 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有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在三萬元以上,經 由業務單位報准者,可先行撥款後核銷結案。 (二) 補助款之執行: 1.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2.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 本局。但有契約責任部份,報經本局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3.接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照片、經費使用 情形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 (含自籌款影本;單項逾十萬元以 上須附二家以上估價單) 報核,本局並得派員查核,如有使用不 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 規定處理。 (三) 有關硬體設施之補助項目,應登載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標示□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之字樣,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四) 接受補助者,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 八、接受補助者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 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 九、督導與考核: (一) 接受補助者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 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二) 對於接受補助者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 相關資料 (三) 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得於 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 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四) 各接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