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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2098475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明定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以下簡稱本院 ) 入 (出) 院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單身或夫妻,得申請進住本院: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六個月以上者。 三 生活照顧戶或孤苦無依無謀生能力或因其他特殊事故非進住扶養機構 無法維持其生活者。 前項第三款因其他特殊事故之認定基準由本院擬訂,報本府社會局核定。
  • 第 3 條
    申請進住本院,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低收入戶卡或財稅證明、全戶戶籍 謄本、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其他原因證明文件,經調查審核或 派員實地訪視合於規定者,通知入院。
  • 第 4 條
    患有法定傳染病、愛滋病、梅毒、肺結核、癩病、麻瘋病、精神病、嚴重 疾病或因重度殘障不能自理生活者,不得入院。已入院者,應即轉送各有 關醫療機構收容治療。
  • 第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出院: 一 入院原因消失者。 二 以矇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入院者。 三 違反院規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者。 四 易地安養者。 五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 第 6 條
    本院對於院民免費供應生活及其他所需費用;死亡時由本院辦理喪葬,所 需費用,由本院負擔。但有遺產者,應依法追繳。
  • 第 7 條
    本院辦理院民喪葬,應通知其親屬或原介送機關;非因病死亡者,應於檢 察官相驗後再行辦理。
  • 第 8 條
    進出本院者,為調劑身心,得申請院外生活,經核准後,由本院按規定發 給生活所需費用。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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