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未滿六十歲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入院。但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 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一 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之一。 二 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 申請入院者,由本院依其身心障礙程度及家庭照顧能力之評估結果,決定 進入優先順序。 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或本院受理之走失或受保護個案,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及前項之限制。
- 第 8 條入院者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理。患有 精神病或傳染病以外之其他嚴重或緊急疾病者,應即通知法定代理人、家 長或家屬將其送醫治療;無法通知或情況急迫者,應先送醫治療後再行通 知。 入院者依法應接受居家隔離時,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負健康管理 及照護之責任。入院者無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或其無力照顧者,其健 康管理及照護責任,由本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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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1001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811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3、8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辦法;新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