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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016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6~8、12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 等,以保障女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3 條
    本府應設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定女性政策、性別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 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 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 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第 4 條
    (刪除)
  • 第 6 條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確保女性在政治及公共事務中之平等地位。 本府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外聘委員,於聘任時,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 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府所屬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宜就相同績優人員中之女性,考量 優先予以陞任。 本府應推動女性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女性參與社團,並輔助女性社團。
  • 第 7 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排除女性就業障礙: 一 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育兒措施。 二 設置女性就業歧視申訴專線,落實職場性騷擾防制機制。 三 提供女性就業諮詢、就業研習及求才、求職服務,以協助其適性就業 。 四 辦理職業訓練,提供女性學習專業技能,協助請領訓練期間訓練生活 津貼。 五 加強女性勞工勞動權益教育,補助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辦理性別平 權教育。 六 將勞動法令有關保護女性規定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處理機制列入年度檢 查項目,並加強實施女性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之檢查。
  • 第 8 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女性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 一 辦理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二)培育性別平等教育種籽教師,負責推廣工作。 (三)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二年至少三小 時。 (四)研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教材,並建置相關資源。 (五)獎勵學校、教師、學生、家長辦理並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六)鼓勵男性積極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宣導活動。 二 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與多元教育學習模式,引導女性適性發展並鼓勵 其參與各項活動。 三 結合學校、家長、社區舉辦各項女性終身學習進修課程及親職教育活 動,提供女性自我成長與發展機會。 四 為失學之女性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為中輟女學生實施適性之補救教學與輔導,並結合相關單位建立輔 導網絡,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學習機會。 (二)為失學之婦女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五 為未婚懷孕、遭性侵害等不利處境之女性,提供下列彈性多元教育措 施: (一)協助中途之家實施補救教學。 (二)協調各公益機構提供其進修機會。 (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其彈性多元教育之機會。
  • 第 12 條
    本府應將培訓性別平等專業人力納入常態訓練體系,並將性別平等意識納 入一般常態訓練課程內。 本府應積極培訓女性領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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