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補助金額如下: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四萬元 。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二萬五 千元。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社助字第1103184239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