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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84)府社二字第84029090號函修正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急難救助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 本救助金申請人或發放對象如左: (一) 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市民,因患病、死亡、遭遇意外、天然災 害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二) 本市市民在他縣 (市) 獲得職業缺乏旅費,無法前往報到者。 (三) 行旅本市之他縣 (市) 民,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 (四)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 (市) 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 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
  • 三 申請救助金應檢具左列文件向規定核發機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三) 傷病者應加附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死亡者應加附 死亡證明文件;前往他縣 (市) 就業者,應加附有關證明文件。 (四) 其他證明文件。
  • 四 救助金核發金額及次數依左列規定: (一) 救助金核發金額依本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辦理。 (二) 依二之 (一) 規定申請救助者以每二個月申請一次為限;依二之 ( 二) 、 (三) 申請救助者,以每六個月申請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 者,不在此限。 本市急難救助金標準表由本府社會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之。
  • 五 救助金核發機關依左列規定: (一) 依二之 (一) 申請救助者,由各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核發。 (二) 依二之 (二) 、 (三) 申請救助者,由本市距離鐵公路車站較近之 區公所社會課核發。 (三) 依二之 (四) 發放救助金者,由事實發生地區公所社會課核發。
  • 六 本須知申請流程表如左: 表 程 流 請 申 金 助 救 難 急 ┌─────────────────────┐ │ 表 書 請 申 送 填 │ ┌──┼─────────────────────┼──┐ │ │ 人 請 申 │ │ │ └────┬────────────────┘ │ │ │ │ │ ┌────┴────────┬───────┐ │ │ │ │ 限 時 │ │ │ │ 文 收 所 公 區 ├───────┤ │ │ │ │ 天 半 │ │ │ └────┬────────┴───────┘ │ │ │ │ │ ┌────┴────────┬───────┐ │ │ │ │ 限 時 │ │ ┌┴┐ │ ├───────┤ ┌┴┐ │不│ │ 辦 簽 │ 天 一 │ │合│ │合│ │ │ │ │規│ │規│ │ │訪 查 括 包│ │定│ │定│ └────┬────────┴───────┘ │者│ │者│ │ │發│ │函│ ┌────┴────────┬───────┐ │款│ │覆│ │ │ 限 時 │ │ │ └┬┘ │ 核 審 ├───────┤ └┬┘ │ │ │ 天 半 │ │ │ └────┬────────┴───────┘ │ │ │ │ │ ┌────┴────────┬───────┐ │ │ │ │ 限 時 │ │ │ │ 行 判 ├───────┤ │ │ │ │ 天 半 │ │ │ └────┬────────┴───────┘ │ │ │ │ │ ┌────┴────────┬───────┐ │ │ │ │ 限 時 │ │ │ │ 文 發 核 繕 ├───────┤ │ │ │ │ 天 半 │ │ │ └─────────────┴───────┘ │ └───────────────────────────┘ 備註:1.一般申請案件時限三天。 2.親自到區公所申請者,以隨到隨辦為原則。 ┌──────────────────────────────┐ │ 台 北 市 急 難 救 助 金 標 準 表 │ ├─────┬──────────┬────────┬────┤ │ 項 目 │ 內 容 │ 救 濟 金 額 │核 定 者│ ├─────┼──────────┼────────┼────┤ │ │非低收入戶市民死亡,│新台幣(以下同)一│救濟金額│ │ │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萬元,但情況特殊│在二千元│ │ 喪葬救助 │屬出面處理而由其同鄉│者,最高可核發二│以下者,│ │ │好友協助予以收葬者,│萬元。 │由承辦人│ │ │發給喪葬救助金。 │ │核定。在│ ├─────┼──────────┼────────┤五千元以│ │ │本民市民罹患重病或遭│一萬元以下但情況│下者,由│ │ 傷病救助 │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特殊者,最高可核│課長核定│ │ │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救│發二萬元。 │,超過五│ │ │助金。 │ │千元者,│ ├─────┼──────────┼────────┤簽請區長│ │ │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原│四千元以下,但情│核定。 │ │ 生活救助 │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況特殊者,最高可│ │ │ │,發給生活救助金。 │核發二萬元。 │ │ ├─────┼──────────┼────────┤ │ │ │本市市民在他縣市獲得│單程莒光號以下火│ │ │ │職業,缺乏車資,無法│車票或國光號以下│ │ │ 川資救助 │報到,或行旅本市之他│汽車票。居住或前│ │ │ │縣(市)民眾,缺乏車資│往台中以南者,得│ │ │ │,無法返鄉,給予川資│加發一餐餐費。 │ │ │ │救助。 │ │ │ ├─────┼──────────┼────────┤ │ │ │本市市民或他縣(市)民│一萬元以上二萬元│ │ │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以下。 │ │ │ 災害慰助 │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 │ │ │ │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 │ │ ├─────┴──────────┴────────┴────┤ │備註:以上所列五種救助項目,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其一項核發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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