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補助臺北市 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之核發機關為本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補助營 養品代金。 (一)老人(依老人福利法規定之年齡):身體健康不良,經醫師診斷認 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二)孕產婦: 1.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者。 2.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嬰幼兒: 1.出生體重低於二千五百公克者。 2.五歲以下嬰幼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 四、營養品代金每人每次申請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元,並以每二個 月申請一次為限。
- 五、申請補助營養品代金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社會局於各區所設之福利 服務中心辦理: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卡影本。 (三)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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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3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83)府社二字第83026549號函修正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