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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09542088900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96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因緊急傷病住院治療之貧弱家庭 成員獲得適當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貧弱家庭,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家庭,因家庭成員緊急傷病住院,無人照顧 且無力負擔臨時看護費用,經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社會 工作員評估確有需要,並專案申請核准者。 (三)本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無子女者。
  • 三、因緊急傷病住院,符合前點規定之貧弱家庭,同時有下列情形,得申 請臨時看護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無家屬可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經社工員評估確有 需要者。 (二)住院期間未領有居家照顧服務補助或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者。 本補助與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老人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不得於同時段重 複申領。
  • 四、本要點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五百元,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接受社會局收容安置補助者,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元,年度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年度最 高補助十八萬元。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年度最 高補助九萬元。接受社會局收容安置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六 百元,年度最高補助七萬五千元。
  • 五、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應於僱請照顧服務員之日起,三個月內 向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平宅社工員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一份。 (二)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服務員蓋章證明)一份 。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一 份。 (四)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公文影本一份。 (五)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各一份。 (六)申請人或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居住於安置機構之申請人,須加附社會局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一 份。
  • 六、申請人居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並領有社會局收容安置補助者 ,應由申請人居住之機構檢附公文及第五點之申請文件,向社會局提 出申請。
  • 七、社會局輔導之遊民或保護個案,得由社會局社工員評估後,準用本要 點相關規定提出專案申請,其申請金額不受第四點補助金額之限制。
  • 八、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情形,社會局得不予補助或停 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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