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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6日臺北市政社會局(89)北市社七字第8928751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補 償 金 額 備 註
    按墳墓面積乘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 六、○六○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以十 六平方公尺為限﹔補償金額低於新臺 幣四○、○○○元者以四○、○○○ 元計。 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六、○六 ○元係八十六年本市富德公墓 內墳墓之平均造墓費用。
    附註: 一、本標準表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殯葬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適用本標準表補償之墳墓,以合法之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 布施行前之舊有墳墓為限。 三、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 (墓塚) 與墓廊 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 四、不能撿骨而必須火化者,另補助搬運與火葬棺木等費用新臺幣一 三、○○○元。 五、墳墓內,每增加一個骨罈 (罐) 補助搬運費新臺幣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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