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7-1 條土地登記之聲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 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 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 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聲請土地 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