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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328號令修正公布第37-1條條文
  • 第 37-1 條
    土地登記之聲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 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 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 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聲請土地 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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