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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土地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
  • 第 69 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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