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4 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 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 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 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 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 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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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1002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8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