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 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 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
- 第 8 條重劃地區選定後,辦理重劃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由省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重劃之地區,應於核定同時檢附重劃計畫書 報內政部備查。重劃計畫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之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前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用地面積。 六、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項目、面積及平均負擔比率。 七、預估費用負擔: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工程項目及其費用、重 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總額與平均負擔比率。 八、財務計畫。 九、超額負擔(四○%)之處理方法(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者免 列。) 十、預定重劃工作進度。 十一、重劃範圍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對照圖。 十二、重劃後土地使用分區圖、主要道路及公共設施分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