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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6年4月16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8679125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
  •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 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 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公告及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 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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