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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7日內政部(89)台內中地字第898068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7、24、29條條文
  • 第 8 條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左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 都市計畫。 二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 地區發展潛力。 四 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 地區現況。 六 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 財務計畫。 八 其他特殊事項。 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0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申請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時,其申請書應 載明左列事項: 一 擬辦重劃地區及範圍。 二 申請辦理重劃之原因。 三 參加重劃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並簽名蓋章。 四 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即進行審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勘定範圍,其合 於都市發展需要者,優先實施市地重劃。但得按重劃工程及設計分配之需 要,調整其範圍。
  •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 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後,實施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核定後 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圖。但重劃 土地分配結果已公告期滿確定者,不得廢止或撤銷重劃或修訂重劃計畫書 、圖。
  • 第 24 條
    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 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政府視實際情況 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況配合施工。
  • 第 29 條
    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總簿所載之面積為準,其計算順 序及公式如附件二。 重劃區內土地實際面積少於土地登記總面積而未能更正者,其差額得列入 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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