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 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 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