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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29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691-2號令修正發布第52、53條條文
  • 第 52 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 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 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 給差額地價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 第 53 條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 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 重劃範圍勘定後,除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者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土地 ,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以其重劃 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法 提存。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 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 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 價予以計算補償。 前二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或辦竣限制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 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其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 應將補償費提存,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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