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4 條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 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 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 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 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 況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 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