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1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有關區 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測繪,適用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施行 前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