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土地徵收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80號令增訂公布第36-1條條文
  • 第 36-1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 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