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 )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 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