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1 條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 得免提出。但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提出。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5-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5705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