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1 條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得以電 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但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5-1004
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58169號函核定增訂第10-1條條文,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