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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5972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條例)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查勘出租耕地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事宜,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出租耕地,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租佃之耕地。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災歉,指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或其他不可 抗力致農作物歉收。
  • 第 5 條
    災歉之減免地租程序如下: 一 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地政局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二 地政局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地政局局長指定臺北市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之地主委員與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 及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 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三 查勘前三日,地政局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屆時不到者 ,逕行查勘。 四 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並由地政局繕造災歉 地租減免清冊,除存查者外,一份送交區公所。 五 免租或減租經議定後,由地政局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書 。
  • 第 6 條
    市租佃會查勘災歉及議定減免地租,不得向出租人及承租人收取任何費用 。
  • 第 7 條
    查勘人員如為查勘土地之出租人、承租人,或與該土地之出租人、承租人 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第 8 條
    查勘歉收成數,以筆為單位查勘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災歉程 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查勘之。
  • 第 9 條
    一季作物發生數次災歉者,應分別查勘作成紀錄,以為最後議定減免地租 之依據。
  • 第 10 條
    勘定歉收成數,以各該耕地約定之主要作物正產品收穫總量或其通常生產 情形為基準,並參酌附近無災歉土地之同種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 第 11 條
    出租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地租全免;收穫量在三成以上者, 依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租。
  • 第 12 條
    本市公有放租耕地遇有災歉,其減免地租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
  •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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