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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5-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180800號令修正公布第4、13條條文
  • 第 4 條
    災歉之減免地租程序如下: 一 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市租佃會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二 市租佃會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 局)局長指定地主委員、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與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 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三 查勘前三日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如屆時不到者,逕行 查勘。 四 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編造災歉地租減免清 冊。 五 免租及減租經議定後,由市租佃會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 書。
  •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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