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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二字第09530180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
  • 一、說明: 1.公私有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係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基於都 市計畫觀點,促進都市土地經濟合理利用,依照都市計畫法、建築 法及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證明該私有土地與所臨接公有土 地合併使用成為完整之建築基地而予以核發。 2.有關土地產權及地上改良物、地下埋設物,另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 依法處理,概與本證明書之發給無關。 3.擬合併之公有土地,公產管理機關有依法協議調整地形或保留公用 之權利,申請人不得以本證明書為對抗。
  • 二、應具備書件:
    項 別 名 稱 份 數 說 明 備 註
    申 請 書 載明: 1.申請人姓名(蓋章) 、地址、電話。 2.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 所有權人。 3.申請合併公私有土地 地號。 申請人限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 土地所有權人。
    申 請 圖 包括下列圖件: 1.位置圖:以簡明方法 明確標示申請地點位 置。 2.套繪都市計畫之地籍 配置圖: (1) 至少一個街廓以 上。 (2) 比例尺大小應與 地籍圖謄本一致 。 (3) 申請土地範圍應 著色表明。 (4) 都市計畫情形應 分別著色表明。 1.請採用藍晒圖或影印圖,並 勿塗改。 2.請預留空白處,俾便加蓋印 戳。 3.請標明申請公私有土地地號 及權屬。 4.請標明申請人姓名並加蓋印 章。 5.字體應力求工整,線條應力 求正確,圖例務須清楚,著 色並應均勻一致。 6.公有土地以黃色塗滿,私有 土地以紅色塗滿,計畫道路 以紅色線條表示,指定或認 定道路以粉紅色塗滿表示之 。 7.申請合併公有土地,其產權 若為二個以上公有機關所有 者,每增一個公有機關,申 請圖應增加乙份。
    土 地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1.申請人非申請合併使 用之全部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時,應附其餘 所有權人同意書。 2.申請合併使用之公有 土地,與申請合併範 圍外之他人土地相臨 接,且該他人土地在 合併該公有土地後亦 為一宗完整建築基地 時,請檢具該他人土 地所有權人放棄合併 權利之同意書。
    照 片 實地拍攝擬合併公地 。 應能清楚顯示目前狀況。
    其 他 1.申請合併之公有土地 ,涉及現有道路或排 水溝者,應檢附切結 書。 2.申請私有土地如屬已 建築完成者,請檢附 擬拆除改建切結書, 但情況特殊者免附。 1.涉及現有道路之切結書內容 應包含: (1) 未依規定廢巷或改道前 ,應保持現狀供公共通 行。 (2) 無法辦理廢巷或改道時 ,同意僅作為空地比 使用。 2.涉及現有排水溝之切結書內 容應包括: (1) 將來申請建築時,應依 規定辦理廢止、改道或 加蓋。 (2) 未辦理廢止、改道或加 蓋前,應保持現狀供公 共排水。
  • 三、申請手續: 請備妥應具備書件後送交都市發展局總收發處掛號收辦。
  •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證明: 1.都市計畫之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 2.在政府明令規定予以保留或限制其使用之地區內者(如指定施行 市地重劃地區、禁建區、區段徵收地區、整建地區、都市更新地 區、擬變更都市計畫地區、農業區、保護區等)。 3.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內者。但經都市發展局指定建築線者,不 在此限。 4.申請合併使用之私有土地,未與相關之公有土地相臨接者。 5.合併使用後仍未臨接建築線者。 6.現有排水溝、通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廢止後有礙附近地區之排水 、交通或公共衛生、安全等情形者。 7.申請合併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非屬畸零地者。 8.合併使用後,基地仍未符合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但其 所臨接之鄰地,為本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稱已建築完成者,或其 申請地範圍內,已領有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同一宗基地內,或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決准予單獨建築者,不在此限。 9.其他都市發展局認為不宜核發者。 (二)公有土地位在申請合併使用私有土地之? 堸慼 A 且在該街廓內之 任何一條建築線起算,規定最小深度之範圍外者,其合併使用由都 市發展局視當地情形予以處理。 (三)擬申請合併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如屬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者,應逕 向該團體洽購,不發給合併使用證明。 (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而依法須合併鄰地公有畸零地者, 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或價購。 (五)申請案件免檢附地籍相關資料,但必要時,經受理申請機關通知, 仍應請檢附包含申請合併使用土地全部地號之最新(如未異動以三 個月內核發為準)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之正本各乙份。 (六)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格式,得於都市發展局網站(網址: http://udd.t aipei.gov.tw) 便民服務項下載使用。 (七)本證明書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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