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收費人員應依規費收入憑證及申請書所載金額收費,並將規費收入憑證第一聯交予申請 人,第二聯由收費人員每日依號碼次序排列併同收入憑證報告單送交檔案室歸檔管理, 第三聯由各收費人員依該單據號碼次序排列送出納人員核算後逕送會計室依會計程序處 理,第四聯黏貼於申請書背面,收件辦理後由業務單位併案存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地一字第09332008903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