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一) 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及補助費分左列各項: 1 補償地價。 2 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3 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 4 營業補助費。 5 人口搬遷補助費。 6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 7 佃農補償費。 (二) 徵收土地之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依左列規定領取: 1 徵收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由所有權人領取: (1) 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人。 (2)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之買受人;或因形成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3) 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為其破產管理人。 (4)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為全體繼承人。 (部分繼承人檢具他 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之證明文件,得分二期領取其應繼分補償 費) 。 (5)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檢具資格、印鑑證 明代表具領。 (6) 祭祀公業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全體派下員具領。 (7) 土地為神明會所有者,參照祭祀公業之規定辦理。 2 人口搬遷補助費由現住戶戶長領取。 3 營業補助費由營業人領取。 4 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由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取。 5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由農作改良物所有人領取。 6 佃農補償費由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死亡者,由全體合法繼承人領 取。 上述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領取人均得委託他人代領,但應檢附委託書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二 應備文件 (一) 領取補償地價應備文件(二) 領取一併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或補助費應備文件
類 別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一 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領 取 ⑴ 土地所有權狀 自備 ①分割未換狀者,先向地政 事務所換領,或將土地所 有權狀交由地政處送轄區 地政事務所加註徵收剩餘 面積後通知領取。 ②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地價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 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時需用。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上應蓋妥印鑑章。 ⑸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應 辦理之手續。 2. 所 有 權 人 死 亡 繼 承 人 領 取 ⑴ 繼承系統表 自備 由申請繼承人參酌民法及日 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等有關 規定自行制訂並應註明「如 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 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⑵ 被繼承人死亡 時之全戶戶籍 謄本 戶政事務所 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 之身分關係倘就該戶籍謄本 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 承人時,應提出其他戶籍資 料,以資佐證。 ⑶ 繼承人現在之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⑷ 被繼承人設籍 於土地登記簿 記載住址之戶 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⑸ 經向法院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 件或繼承權拋 棄書、印鑑證 明 自備 ①拋棄繼承時需用。 ②74年 6月 5日以後死亡者 ,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 院為之。 ⑹ 其它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3. 法 人 領 取 ⑴ 法人及其負責 人資格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⑵ 法人印鑑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⑶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4. 祭 祀 公 業 、 神 明 會 及 寺 廟 管 理 人 領 取 ⑴ 管理人資格證 明文件、規約 書或章程、派 下員名冊、財 產清冊 民政機關 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⑵ 派下員同意證 明文件 自備 ⑶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5. 其 他 ⑴ 權利移轉證明 書或確定判決 證明書 法院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補償費經 形成判決確定者。 ⑵ 破產管理人資 格證明文件 法院 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 ⑶ 清算人資格、 印鑑證明 法院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 有者。 (三) 領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應備文件類 別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建 築 改 良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⑴ 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 自備 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用紙地政處提供。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與補償清冊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⑶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需用。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⑸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設有他項權利時應辦理之手 續。 2. 建 築 改 良 物 限 期 拆 遷 獎 勵 金 ⑴ 拆遷證明 用地單位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⑶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3. 人 口 搬 遷 補 助 費 ⑴ 遷移後之全部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補助費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 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4. 營 業 補 助 費 ⑴ 營業執照 自備 ⑵ 營業稅繳納收 據 自備 未領營業執照者需用。 補助費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 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四) 領取佃農補償費應備文件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國民身分證、印 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不 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 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2. 委託書、印鑑證 明、被委託人之 印章、國民身分 證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三七五租約書 自備 2. 國民身分證、印 章 自備 佃農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址 )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3. 委託書、印鑑證 明、被委託人之 印章、國民身分 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 三 領取手續: (一) 繳驗證件及填寫領款收據。 (二) 審查證件 (地政處) 。 (三)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部份需經稅捐稽徵處核對稅單,有關土地 欠稅及房屋之欠稅均於領款時代為扣繳。 (四) 由台北銀行市府辦事處核發支票及轉交繳款書收據。
- 四 領取各項補償費及補助費流程表。 (法源資訊編:流程表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4 年冬字第 31 期 13~1 8 頁)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3001
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費及補助費領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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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4)府地四字第84074698號函訂頒;依臺北市政府第826次市政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