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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4)府地四字第84074698號函訂頒;依臺北市政府第826次市政會議決議通過
  • 一 說明:  (一) 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及補助費分左列各項:  1 補償地價。 2 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3 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 4 營業補助費。 5 人口搬遷補助費。 6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 7 佃農補償費。 (二) 徵收土地之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依左列規定領取: 1 徵收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由所有權人領取: (1) 徵收公告當時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人。 (2)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判決確定者,為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之買受人;或因形成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 (3) 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為其破產管理人。 (4) 土地為未辦繼承登記者,為全體繼承人。 (部分繼承人檢具他 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之證明文件,得分二期領取其應繼分補償 費) 。 (5)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檢具資格、印鑑證 明代表具領。 (6) 祭祀公業土地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全體派下員具領。 (7) 土地為神明會所有者,參照祭祀公業之規定辦理。 2 人口搬遷補助費由現住戶戶長領取。 3 營業補助費由營業人領取。 4 建築改良物限期拆遷獎勵金,由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領取。 5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由農作改良物所有人領取。 6 佃農補償費由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死亡者,由全體合法繼承人領 取。 上述各項補償費或補助費領取人均得委託他人代領,但應檢附委託書 、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 二 應備文件 (一) 領取補償地價應備文件
    類 別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一 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領 取                           ⑴             土地所有權狀                                           自備                                               ①分割未換狀者,先向地政  事務所換領,或將土地所  有權狀交由地政處送轄區  地政事務所加註徵收剩餘  面積後通知領取。    ②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地價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 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時需用。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上應蓋妥印鑑章。             
    ⑸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應 辦理之手續。                                
    2. 所 有 權 人 死 亡 繼 承 人 領 取                               ⑴           繼承系統表                                     自備                                        由申請繼承人參酌民法及日 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等有關 規定自行制訂並應註明「如 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 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⑵     被繼承人死亡 時之全戶戶籍 謄本     戶政事務所                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 之身分關係倘就該戶籍謄本 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 承人時,應提出其他戶籍資 料,以資佐證。                  
    ⑶   繼承人現在之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⑷       被繼承人設籍 於土地登記簿 記載住址之戶 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⑸         經向法院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 件或繼承權拋 棄書、印鑑證 明      自備                                 ①拋棄繼承時需用。    ②74年 6月 5日以後死亡者  ,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  院為之。                    
    ⑹   其它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3. 法 人 領 取     ⑴   法人及其負責 人資格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法人印鑑證明 法人主管機關             
    ⑶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4. 祭 祀 公 業 、 神 明 會 及 寺 廟 管 理 人 領 取 ⑴         管理人資格證 明文件、規約 書或章程、派 下員名冊、財 產清冊    民政機關                               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⑵         派下員同意證 明文件                         自備                                                                                                 
    ⑶         其他文件                                                                  參照一般土地所有權人領款 文件檢具。                                              
    5. 其 他             ⑴     權利移轉證明 書或確定判決 證明書    法院                   土地經法院拍賣或補償費經 形成判決確定者。                 
    ⑵   破產管理人資 格證明文件  法院            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              
    ⑶   清算人資格、 印鑑證明   法院            土地為經撤銷登記之公司所 有者。         
    (二) 領取一併徵收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或補助費應備文件
    類 別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建 築 改 良 物 拆 遷 補 償 費                   ⑴   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狀    自備            權狀遺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用紙地政處提供。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與補償清冊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⑶   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同意書 自備            所有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需用。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⑸       他項權利塗銷 證明文件或會 同他項權利人 領款清償   他項權利人                       設有他項權利時應辦理之手 續。                                    
    2. 建 築 改 良 物 限 期 拆 遷 獎 勵 金 ⑴     拆遷證明                 用地單位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建築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⑶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3. 人 口 搬 遷 補 助 費       ⑴   遷移後之全部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⑵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補助費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 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4. 營 業 補 助 費                     營業執照   自備                 
    ⑵       營業稅繳納收 據                    自備                          未領營業執照者需用。   補助費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 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⑶       國民身分證、 印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 不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 清冊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 謄本。         
    ⑷       委託書、印鑑 證明、被委託 人之印章、國 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三) 領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應備文件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國民身分證、印 章               自備                   農作改良物補償清冊與現址不 符者,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 之住址)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2.       委託書、印鑑證 明、被委託人之 印章、國民身分 證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四) 領取佃農補償費應備文件
    項 次    名       稱      發給     機關         說             明      
    1. 三七五租約書  自備                  
    2.     國民身分證、印 章               自備                   佃農補償清冊與現址不符者, 請檢附原住址 (即清冊之住址 ) 及現址之戶籍謄本。   
    3.       委託書、印鑑證 明、被委託人之 印章、國民身分 證       戶政事務所或 自備                   ①委託他人辦理時方需檢附 (  用紙由地政處提供) 。   ②委託書應蓋妥印鑑章。                
  • 三 領取手續: (一) 繳驗證件及填寫領款收據。 (二) 審查證件 (地政處) 。 (三)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部份需經稅捐稽徵處核對稅單,有關土地 欠稅及房屋之欠稅均於領款時代為扣繳。 (四) 由台北銀行市府辦事處核發支票及轉交繳款書收據。
  • 四 領取各項補償費及補助費流程表。 (法源資訊編:流程表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4 年冬字第 31 期 13~1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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