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470900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鑑於各類地籍統計報表常因各項工作項目統計登記案件歸類原則未明,致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定期填報之資料產生歧異,爰為期作業之一致,特訂定本作業注 意事項。
  • 二、各所定期產製之各類地籍統計報表得透過電腦網路傳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 局)。
  • 三、各類地籍統計報表經由電腦網路傳送之程式,由本局資訊室或各所電腦室規劃開發。
  • 四、各項報表之工作項目應統計之登記案件歸類原則如附表。
  • 五、各類地籍統計報表電腦網路傳送本局後,各類報表仍應定期填報以資負責。
  • 六、各所如有因應個別需求所製作之地籍統計報表,得自行開發程式提供,惟統計登記原因 原則仍應參考第四點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