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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53181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點條文
  • 二、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三)預告登記。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五)權利書狀換發。(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逕為更正、行政 區域調整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六)加註書狀。 (七)門牌整編登記。 (八)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九)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前項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另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 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權利書狀者, 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費。
  • 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 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 載變更前後記事)。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利混 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且其印鑑證明已經登 記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權利書狀換發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更正登記案 件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謄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九)更名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六、審查人員於登記完畢時,應另以書函通知申請人。發狀人員並於登記 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日期,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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