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 者,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住址變更證明文件(如第一目申請人身分證明所載統一編號與登 記簿不符或登記簿無記載統一編號者,自然人檢附載有變更前後 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法人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准變更之證明文 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利混 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其印鑑證明已經登記 機關核備者及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示及權利內 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案附原因證明文件已清楚載明申請登記之標 示及權利內容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書狀換給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整編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法人 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更正登記案 件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九)更名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載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得免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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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01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土地登記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76019045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7年11月1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