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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232754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
  • 一 說明:凡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債務清償、抵銷、 免除、抵押物之滅失、抵押權之實行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原因,致權 利消滅時,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具應備之文 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塗銷所為之登記。
  • 二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 土地登 記申請 書及登 記清冊 自行檢附或向地政 事務所服務台免費 索取,並以二份為 限。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 抵押權全部塗銷 登記者,免附登 記清冊,並得以 通信方式申請登 記。 2 非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代理他人 申請土地登記時 ,委託人及代理 人均應於申請書 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並由委託人 及代理人分別簽 章及記明委託時 間,委託人切結 「本人未給付報 酬予代理人,如 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及 代理人切結「本 人並非以代理申 請土地登記為業 ,且未收取報酬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 3 申辦抵押權部分 塗銷登記者,應 連件申請辦理抵 押權內容變更登 記。
    2 塗銷登 記證明 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 由抵押權人出具 抵押權 (部分) 塗銷同意書 (因 拋棄或債務清償 等) 或債務清償 證明書。 2 如為法院判決, 須附法院判決書 及判決確定證明 書。 3 如為其他原因, 須附原因證明文 件。
    3 他項權 利證明 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 1 依法院確定判決 或依法與法院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者免附。 2 他項權利證明書 遺失未能檢附者 ,應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辦理。
    4 申請人 身分證 明: (1) 戶籍 謄本 或身 分證 影本 或戶 口名 簿影 本。 (2)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及其 代表 人資 格證 明。 (3) 華僑 身分 證明 書。 (1) 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或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管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三十四條、第四 十二條 1 第 (1) 項文件 為自然人時檢附 。第 (2) 項文 件為法人時檢附 。第 (3) 項文 件為華僑時檢附 。 2 申請人為未成年 人或禁治產人者 ,須另檢附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 之身分證明。 3 華僑身分證明應 由申請人自行切 結國外地址之中 文名稱。 4 檢附我駐外單位 簽發之授權書辦 理者,須檢附授 權人及被授權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 。 5 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字樣並蓋章。 6 申請人身分證明 能以電子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 提出。 7 公司法人申請土 地登記時,應提 出公司設立 (變 更) 登記表或抄 錄本。
    5 印鑑證 明 向戶政事務所或主 管機關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四十條 1 義務人為自然人 ,其親自到場並 在登記原因證明 文件內簽名或蓋 章者免附。 2 義務人為無行為 能力人免附,但 須檢附其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 印鑑證明。 3 義務人為法人時 應提出法人及其 代表人之印鑑證 明,惟如係公司 法人得檢附公司 設立 (變更) 登 記表 (或登記事 項卡) 正、影本 ,或抄錄本及其 影本以為替代, 正本於登記完畢 後發還,影本應 由公司切結「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 ,所登記之資料 現仍為有效,如 有不實,申請人 願負法律上一切 責任。」字樣, 但金融機關已向 登記機關檢送備 查之印鑑證明文 件者得免附。 4 原登記權利因混 同 (他項權利人 與所有權人為同 一人) 而申辦塗 銷登記時免附。 5 依法院確定判決 或依法與法院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者免附。 6 義務人依土地登 記印鑑設置及使 用作業要點於土 地所在地之登記 機關設置土地登 記印鑑者免附。 7 申請人所檢附之 印鑑證明以登記 原因發生日期前 一年以後核發者 為限。
    6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土地法第三十七 條之一及土地登 記規則第三十七 條 1 委託他人代理者 檢附之。 2 申請書有委任關 係欄經填註者免 附。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清冊,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 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證明無誤後,則予以 登錄。 (三) 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應發還之文件。 (四) 如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其作業時間應增加謄 本處理時間。 附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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