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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90)府地二字第90039773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
  • 三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應以既成道路邊界線為臨街線,並以裡地線為 區段界線,其裡地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為準。 (計算方式如圖I)
  • 四 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部分 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單位地價相等。 (計算方式如圖II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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