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 路角地:位於兩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臨街線與縱橫裡地線 所圍範圍內之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兩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一個 街廓為限。 (二) 雙面臨街地:宗地 (含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前後均面臨繁榮 街道路線價區段,且宗地深度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地線 深度之和者。 (三) 正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雙面臨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為 正街,如路線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價及 道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 (四) 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 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 四、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部分 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單位地價相等 ( 計算方式如圖Ⅱ)
- 五、單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臨街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應以下列深度指數表計算之 (計算方式如圖 1)
臨街深度 指數 (%) 未達 10.8 公尺 130.0 12.6 公尺 122.5 14.4 公尺 115.0 16.2 公尺 107.5 18.0 公尺 100.0 - 六、路角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 面臨正、旁街之宗地,其臨街寬度均在第三點規定之裡地線以上者 ,位於路角地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正街路線價依第五點之深度 指數計算後,加計旁街路線價之 2 成 (計算方式如圖 2 之 1) 。 (二) 前款以外之路角地各依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加計另一街地價 。其加計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 11 公尺以內之部分,加計 另一街路線價 2.5 成;超過 11 公尺至 14 公尺之部分,加計另 一街路線價 1.5 成;其餘部分加計另一街路線價 1 成 (計算方 式如圖 2 之 2) 。 (三) 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捷運系統之相關設施或其他妨礙 土地利用設施,致降低其利用價值者,應依第 1 款或第 2 款計 算後,減 0.5 成 (計算方式如圖 2 之 3) 。
- 七、雙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 前後臨街之宗地每平方公尺單價,先以正街裡地線劃分,各依第五點 之深度指數計算後,並就前後裡地線重疊部分,加計背街路線價之 1 .5 成,再全部加總除以宗地面積計算之 (計算方式如圖3)
- 八、袋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 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路線價依下列深度指數計算之 (計算方 式如圖 4 之 1) 。 袋地深度指數表(二) 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按上列指數表計算結果低於裡地區段地價 者,按裡地區段地價計算 (計算方式如圖 4 之 2) 。
距離臨街線深度 指數 (%) 90 公尺以下 80.0 13.5 公尺以下 70.0 18.0 公尺以下 60.0 - 九、裡地線以內之臨街三角形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 一點臨街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應以頂角至底邊之垂 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第五點之深度指數計算後,再以下列指數計 算之 (計算方式如圖 5 之 1) 。 一點臨街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二) 一邊臨街之三角形宗地,其每平方公尺單價,以頂角至臨街線之垂 直距離為臨街深度,按第五點之指數計算後,以下列指數計算之 ( 計算方式如圖 5 之 2)。 一邊臨街之三角形頂角指數表
角 度 指 數 (%) 10 度以下 70.0 15 度以下 73.0 30 度以下 76.0 45 度以下 89.0 60 度以下 82.0 超過 60 度 85.0 角 度 指 數 (%) 15 度以下 83.0 30 度以下 86.0 45 度以下 89.0 60 度以下 92.0 75 度以下 95.0 超過 75 度 100.0 - 十、裡地線以內臨街非屬四邊形、三角形之形狀不規則土地,將土地以與 臨街線垂直方式細分為近似四邊形、三角形等形狀,依第五點至第九 點規定分別計算後,按面積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其地價。但必要時,得 繪製輔助線修正為一宗或數宗形狀近似規則之宗地,並以輔助線替代 地籍線,依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計算;再就輔助線範圍內之土地單價 ,減 0.5 成 (計算方式如圖 5 之 2)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4
臺北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094197639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