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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8)北市地五字第88235822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 之二規定標售區段徵收土地,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處出售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 三、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應於公開標售前辦妥左列各項作業: (一)編造區段徵收標售土地清冊。 (二)於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完成後之地籍藍曬圖上以紅色標明標售土地位 置。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 一之規定訂定標售底價。 (四)簽報市長核定。 (五)租用投標專用信箱。
  • 四、招標之公告不得少於七日,並應於市政府公告欄公告,其內容應載明 左列事項(詳附件一): (一)標售土地之標號、土地標示、標售底價、應收押標金額、圖說。 (二)招標方式。 (三)領取投標須知及相關資料時間。 (四)繳納押標金及辦理投標手續時間。 (五)開啟投標專用信箱時間。 (六)開標日期、地點。 (七)點交土地方式。 (八)遇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臺北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其開標順 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 前項公告除公布於市政府公告欄外,得於土地所在地公布之,並應連 續刊登日報三天。刊登日報得於首日刊載全文,以後各日摘要刊載。
  • 五、投標人參加投標,未依左列規定辦理者,投標無效: (一)投標人應依投標須知規定逐項填具投標單(詳附件二),自然人應 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如為法人時應註明公司行號名稱 、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單所填金額並應用中文大寫。 (二)投標人應按本處招標公告所訂金額繳納押標金,其金額按標售總底 價百分之十計算,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分行繳交並取 得收據聯(第一聯)正本,連同投標單置於投標信封(詳附件三) 內妥為密封,以限時雙掛號函件於開標日期前一日寄達本處租用之 臺北郵政第四九之二九號信箱,逾期寄達者除視為無效外原件則予 以退還。
  • 六、開標程序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領取投標封:由承辦人員攜帶專用印章及郵政信箱鑰匙、會同本處 政風人員前往郵局領取。 (二)驗明投標封:領取投標封後應直接攜往開標現場,並由承辦人員按 標號分別整理後交由監標人員驗明原封。 (三)宣布開標:由主持人當眾宣布開標。 (四)拆封及審核:投標封經驗明無誤後,由工作人員逐一拆封並就投標 單上之標號、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押標金收據聯第一聯正本、投 標人姓名及所附有關證件等逐項詳予審核。 (五)複核:各項投標文件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員複核無誤後,分別於投標 單上簽名。 (六)唱標:由主持人將每一標號之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於開標現場當 眾逐一宣布。 (七)比價:同一標號如最高標價有二人以上相同時,由各該最高標人當 場填寫比價單(詳附件四)密封後再比價一次,以出價較高者為得 標,但不得低於前次所標之最高標價。如投最高標者未到場重新比 價時視為棄權,由到場之最高標者重行比價,如僅一人到場時,則 以所投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投最高標者均未到場時,應當場由主 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決標:開標結果以各標號所投標金額不低於標售底價之最高標者為 得標。 (九)紀錄:將每一標號之投標人姓名及投標金額逐一紀錄,並於開標紀 錄表備註欄註明得標者,開標紀錄(詳附件五)經主持人及監標人 審查無誤後簽名。
  • 七、核定:開標結果應簽報處長核定。
  • 八、押標金處理: (一)得標人之押標金轉入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第二七○一二五○○○ ○○-九號帳戶抵繳得標土地之部分價款。 (二)未得標者由投標人於開標當日或次日起辦公時間內憑其本人之國民 身分證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印章前來本處第五科領取押標金收據 聯(第一聯)並俟本處於收據聯上加蓋印鑑後由投標人自行持送原 繳款銀行無息發還。
  • 九、標售土地價款之繳納: (一)一次繳清價款者: 1.由本處開具繳款書(附件六)一式五聯,以雙掛號郵寄或由得標 人前來本處領取,土地價款應於得標日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一次繳 清。 2.本處於收到收款銀行蓋妥收款印戳之繳款書第一聯後應由第五科 影印一份存案,正本則送會計室查核登帳。 3.依據繳款單收據聯填妥出售區段徵收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附件 七)、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及登記申請書一併交付得標人辦理申 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產權移轉登記。 (二)得標人如需依「臺北銀行辦理市有房地承購人貸款辦法」之規定辦 理貸款者: 1.得標人如需辦理貸款者,應於得標之日起五日內向本處提出申請 。 2.自得標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繳清得標價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自備 款(含押標金在內),再依「臺北銀行辦理市有房地承購人貸款 辦法」規定及本處限定日期辦妥貸款手續,逾期未辦妥者,視同 放棄貸款權利;如核貸金額未達百分之七十,得標人應補足差額 後辦妥貸款申請手續,否則視同放棄權利。 3.本處收到收款銀行蓋妥收款印戳之自備款繳款書第一聯後應由第 五科影印一份存案,正本則送會計室查核登帳。 4.依據臺北銀行核定函,自備款繳款書收據聯填妥出售區段徵收土 地權利移轉證明書、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及登記申請書連同抵押 權設定申請書、契約書一併交付得標人辦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 產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
  • 十、得標土地之點交:得標人於繳清土地全部價款後由本處訂期前往實地 點交土地(點交紀錄格式如附件八)。
  • 十一、投標須知及標售公告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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