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河川巡防隊職權如下: (一)河川巡防人員於水道防護範圍內,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 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二)河川巡防人員行使警察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 應告知事由。河川巡防人員未依前述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 之。 (三)河川巡防人員行使職權致人於受傷者,應予受傷者必要之救助或送 醫救護。 (四)河川巡防隊於水道防護範圍內,得對於有事實足認其已違反水利法 或河川管理辦法之義務人、利害關係人查證其身分。 (五)依前款規定,為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或管理機關同意於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行為之 證明文件。 (六)違規行為,應予拍照存證取締告發;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案件,應依 水利法河川區域內各項違法行為可能涉刑案(如附表一)移請檢察 機關偵辦。
- 八、違反水利法之案件,應一案一卷整理存檔,以備檢閱查核,並由專人 管理。 如發現所屬人員於執行河川巡防事項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致生國家 賠償責任時,應主動依法追究責任,並將追究結果通知本府法務局及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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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2
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1615901號令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