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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17328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及第7點之附件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 五、本局及各所隊對於電腦軟、硬體、網路應注意下列安全措施: (一)硬體: 1.伺服器應儘量設置在電腦機房或封閉式空間。 2.應依有關規定,設立財產登記簿並詳細記明機器型別、位置、保管人、使用人 以及其它重要特徵,如有任何修正及異動亦隨時修訂之。 3.對電腦設備,應注意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4.應定期維護並愛惜使用。 5.未經授權不得私自拆裝公務個人電腦。 6.可攜式設備應避免與機關外之媒體設備進行資料傳輸及交換,若因業務需要讀 取外來儲存媒體時,應先行掃瞄確認該儲存媒體無病毒後再行使用。 (二)軟體: 1.應使用合法版權之軟體。 2.原版軟體於硬碟裝設後,必要時應備份交專人保管及注意保養。 3.應注意個人電腦病毒防毒防駭方法(詳如附件一),防止未經授權而被使用、 破壞或竊取資料,並預防感染病毒。 4.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密碼且最長時間以15分鐘內啟用保護,防止被外人使 用。 5.軟體管理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 辦理。 (三)資料: 1.重要或具機密性資料之輸出入操作,均應經使用者識別碼、通行碼驗證通過, 以便管制。 2.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辦理。 3.對於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光碟片等儲存媒體,應由專人保管。 4.對於需要長期保管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之異地 存放。 5.對於資料涉及個人資料部份,其資料之使用及傳送,應將其進行加密保護。 (四)網路: 1.對電腦使用者使用網路設備及檔案,應先檢核其使用代碼,使用階層及授權等 級。 2.經授權之使用者,應賦予識別碼及通行碼,以管制人員使用,各項代碼應定期 更換。
  • 七、如需將資訊設備攜出(入)本局及各所隊,應登記於「軟硬體設備攜出(入)紀錄單」 (如附件三)並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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