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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1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 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 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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