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
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
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x接受
基地之容積率
前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者,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x〔
1 -(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第一項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
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其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公式如
下:
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
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
積 x〔1-(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
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
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
行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中,增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其可移出容積及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
,得於修正施行後五年內,依修正施行前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