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下水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6531號令修正公布第21條條文
  • 第 21 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 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 練合格。 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