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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工務類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6日內政部(86)台內營字第8673235號令修正發布第4、12條條文
  •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 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所定化糞池使用人數方式計算。 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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