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首長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 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 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遴選後,簽報主 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 由,另行遴選後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主管機關首長聘兼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技字第9003931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