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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50004971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衛生醫療設施,指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心理衛生輔導機構、物理治療機構、職能治療機構、醫事放射機構、醫 事檢驗機構、護理機構、疫苗製造工廠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之醫療 (事) 機構及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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