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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0059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依法核准籌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設施。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下列情形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參 與公共建設,於該日前尚未經主辦機關完成審核者。 二、辦理公墓更新,並於該公墓範圍內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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