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 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 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 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依第一項或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 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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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61303259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063500394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