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 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 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 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前二項租金相關事項,均應於投資契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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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639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08350115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