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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建築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2670號令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
  • 第 15 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 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 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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